合肥經濟學院督導督察工作條例 (試行)

發(fā)布時間:2021.07.01閱讀次數(sh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完善學校治理體系、提高學校治理能力,充分發(fā)揮專家組織對學校管理、教育教學的研究、咨詢、評價、監(jiān)督和指導作用,努力提高我校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教育部關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的意見》(教高〔2019〕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經研究決定成立合肥經濟學院督導督察室,對學校管理、教育教學和學風建設工作實行督導督察制度。為確保督導督察工作有效開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任職與聘任

第二條 督導督察工作人員主要從校內外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中聘任,任職的基本條件是:

(一)熟悉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師德高尚。

(二)關注學校發(fā)展,熱愛教育教學工作,長期從事教育教學或學校管理工作,具有較高的教育教學水平、豐富的教育及管理工作經驗,在教育教學、學校管理、教科研方面有一定聲望,愿意為督導督察工作貢獻力量。

(三)為人正派,辦事認真、堅持原則、責任心強,積極發(fā)表意見。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第三條 督導督察室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經董事會遴選聘任并頒發(fā)聘書。

第四條 督導督察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書1-2名,實行主任負責制。在任期內,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成員作適當調整或補充。督導督察工作實行項目化管理、專家工作模式,根據工作需要,校內外聘請專家,組建項目工作組,在督導督察室主任的領導下,完成具體督導督察工作,各項目組督導督察工作形成的意見和建議,須提交督導督察室主任會議審定。

第五條 督導督察室隸屬董事會領導,接受董事長、黨委書記、校長工作指令開展工作,向董事長、黨委書記、校長負責。督導督察室秘書負責督導督察日常工作協(xié)調、文件起草、檔案管理等工作。督導督察室根據學校工作要點以及教育教學工作的總體安排,堅持督管、督教、督學相結合,制定學年學期督導督察工作計劃,確定督導督察工作重點。

第三章 工作職責、職權與任務

第六條 學校治理及重點工作督察督導。學校重點工作的部署、執(zhí)行以及執(zhí)行效果直接關系到學校的健康發(fā)展和辦學水平。重點工作督察督導的目標是監(jiān)督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和對落實效果的評價。學校治理及重點工作督察督導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注重過程、注重規(guī)范、注重實效的原則, 形成“大督察”工作格局,充分發(fā)揮整體督察督導效能。

學校治理及重點工作督察督導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決策、重點工作和重要會議有關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黨政機關和主管部門的決策、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辦、轉辦等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學校董事會、黨委、行政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董事長、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有關批示或交辦事項的完成落實情況。

(五)學校主要領導批示的重要來信來訪、校長信箱來信及師生員工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

(六)學校整體運行管理狀況及成效的督察評估。

(七)其它需要督察督辦的事項。

 督察督導的方式:

(一)定期督察。主要針對學校年度工作要點的完成情況,開展定期督察。

(二)專項督察。對學校重點推進的工作項目、未按規(guī)定時限和要求落實的工作項目開展專項督察。

(三)聯(lián)合督察。對于學校重大決策或重要工作部署,涉及多個承辦單位,或者專業(yè)性比較強的督查事項,成立聯(lián)合督察工作組進行督察。

第七條 學校教學工作督導督察。教學督導督察是學校為保證教學質量,進行教學檢查、督促、評估、指導和反饋信息的工作方式,是教學質量保障與監(jiān)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任務是圍繞學校教學工作的質量要求和教學改革發(fā)展目標,對教學過程、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和教學秩序進行檢查、督促、指導和評價,開展專題調研,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促進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全面提高。

教學工作督導督察主要工作內容有

)研討學校教學運行管理、教學改革與建設工作,為改進教學工作,深化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對學校的教學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結合學校教學工作重點,通過查閱檔案、聽課、訪談、問卷調查、研討會議等方式,開展教學和管理工作專題調查與研究,對教學管理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和有效性以及教學保障與服務質量實施督導并提出建議。

)組織并參加學校日常教學檢查工作,進行學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學檢查工作。有權對干擾和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現(xiàn)象進行批評和制止。

)依據學校專業(yè)評估、本科教學合格評估等有關專項評估文件要求,開展學科專業(yè)建設、課程、畢業(yè)論文(設計)、實踐教學等專項評估工作。

)對學校、學院、系部(教研室)的教學管理以及執(zhí)行教學計劃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公布及上報。

)依據聽課制度的要求,在全校范圍內開展隨機性聽課,或按照學校統(tǒng)一布署進行針對性聽課。定期召開各類師生座談會,聽取教師和學生對教學工作、教學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反饋。

)指導中青年教師教學工作,幫助中青年教師改進教學方法,幫助教師掌握教學技能和教學規(guī)律。發(fā)現(xiàn)教學改革的典型,總結教育教學成果。對當年申報職務晉升的教師進行教學效果評價。

根據教學工作需要,完成董事長、學校黨政主要領導交辦的工作事項。

第八條 學校學風建設的督導督察

學風是大學精神的集中體現(xiàn),是教書育人的本質要求,是高等學校的立校之本、發(fā)展之魂。良好的學風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根本保證。培育和建設優(yōu)良的學風環(huán)境,促使大學生養(yǎng)成主動自覺學習、勤奮刻苦學習、自主創(chuàng)新學習的習慣。學生養(yǎng)成這些良好的學習習慣,不僅是大學生堅韌不拔的意志和不畏艱難的科學精神的個體體現(xiàn),更是高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群體體現(xiàn)。

學風建設的督導督察,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 考察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學風建設的重視程度,理念的先進程度,檢查學風建設組織體系、規(guī)劃定位、規(guī)章制度以及規(guī)范、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督察學生遵守校紀校規(guī)情況。重點考察學習紀律,要求課堂秩序好,遲到、早退、曠課少,努力學習刻苦用功多;考察考風紀律,要求考試管理嚴格, 考紀教育深入廣泛, 考風優(yōu)良, 考試無作弊現(xiàn)象;考察“其他日常行為規(guī)范” 強調自覺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 重大群體事件和個人人身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

(三) 考察調動學生積極性的措施及其實施效果。重點考察約束激勵機制,要求有健全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和評獎推優(yōu)辦法, 在選拔干部、評獎學金、考研究生和各項評優(yōu)中嚴格執(zhí)行獎勵與處分等方面的規(guī)定, 認真貫徹 “公開、公平、公正” 的原則, 鼓勵先進, 幫助后進, 共同進步。

(四) 考察學生課外活動情況。重點考察學生利用課外活動時間自愿參加科技活動與學習競賽性活動 包括學術講座和文化沙龍活動等,要求參與面廣,積極性高,有成果效果好;考察學生主動參與的、學校精心組織的暑期和平時的社會實踐活動,特別是所受教育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的內容;考察學生積極參與群眾性文藝、 體育活動情況。

    (五) 考察學風建設效果。重點考察學生基本素養(yǎng)在實踐能力、 自學能力、 應變能力 交流能力、創(chuàng)新意識以及外語的應用能力等方面的綜合反映等,可通過考試成績、專業(yè)技能測試成績、學科知識技能競賽成績、四級外語通過率、科技創(chuàng)新論文及專利量、考研率、體育達標率等指標表現(xiàn)來證明;學生在思想道德修養(yǎng)、人文素質、心理素質等方面成長的效果,可通過思政理論課學習效果、學生黨員發(fā)展情況、相關學生社團活動開展情況等進行考察;學風建設效果還集中體現(xiàn)在社會美譽度、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率、用人單位好評、招生第一志愿率、新生報到率等方面,這也是在評價學風建設效果時重點考察內容。

第九條 督導督察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列席學校與督導督察工作相關聯(lián)的會議;查閱與督導督察工作有關的文件、資料,開展巡視、聽課、專項檢查與調研。學校管理及教育教學活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須向督導督察開放,支持并配合督導督察正常開展工作。督導督察調查或聽課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二)總結學校教育教學與管理工作成效,促進經驗交流;就督導督察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向相關人員、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反饋、約談、通報,督促本人和所在單位改進。

(三)以督導督察工作簡報、專項檢查報告、調研報告等方式,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報告督導督察結果,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相關部門應對督導督察室提出問題進行核實,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督導督察室秘書處反饋落實情況。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條 督導督察室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以學校重點工作以及教育教學工作中的重要方面為主,兼顧相關部門工作安排,以及學生課內外的學習情況。按規(guī)定督導督察,并按時完成好各項督導督察任務。

第十一條 教學督導工作堅持“以導帶督、督導結合”的原則,堅持“督教、督學、督管”三結合,著眼于“幫”和“促”,做到指導方法科學、方式得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十二條 教學督導工作應緊緊圍繞學校教學工作大局,緊緊圍繞人才培養(yǎng)目標,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目的,加強教學基本建設,推動教學改革,對教育教學工作進行全過程督導。

第十三條 要加強自身的學習,更新觀念,熟悉、了解學校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并應用于實際工作。

第五章 運行與保障

第十四條 學校對受聘督導督察工作的專家成員實行津貼制。督導督察室工作人員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工資;督導督察項目組專家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和工作量發(fā)放勞酬和津貼,津貼與酬金的發(fā)放標準按校內外、專兼職參照校內相關制度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督導督察的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由學校預算列支。學校為督導督察室提供辦公室及其必要的辦公用品、設施、報刊和書籍等工作條件及政策支持,以保障督導督察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六條 督導督察工作人員是代表學校執(zhí)行督導督察任務,督導督察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履行職責過程中,學校相關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教師、學生及有關人員應給予支持和配合,及時準確地為督導督察工作人員提供所需材料,保證督導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 學校將保護督導督察工作人員的權益,對故意損害督導督察工作人員名譽或造成人身傷害的個人或部門給予嚴肅處理,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學校相關部門對督導督察室提出的督導督察意見、建議以及在督導督察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等應予以充分重視,積極協(xié)調或組織落實,并及時作出答復。強化督導督察結果運用,督導督察結果要與年度目標管理考核掛鉤,確保督導督察工作取得實效。

第十九條 被督導督察單位和人員對督導督察結果有不同意見可向董事會、學校黨政部門反映、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督導督察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