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財函〔2019〕105號)和《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等文件要求,現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一、獎勵對象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二、獎勵標準
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學年8000元。
三、名額或比例
國家獎學金名額或比例按照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確定。
四、評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在校期間無任何違紀行為或不良記錄(含掛科、學生體質健康測試不合格、未完成校園跑等);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二)具體條件
成績要求: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測評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含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chuàng)新發(fā)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yōu)秀。具體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qū)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fā)表的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yè)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大賽、全國職業(yè)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chuàng)新發(fā)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yè)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yè)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8.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評選程序
1.每年開展評選活動時,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組成的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學生處處長、財務處處長、教務處處長、繼續(xù)教育學院院長、團委書記等處室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學院黨總支書記、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為成員,全面領導評審監(jiān)督工作,下設辦公室,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tǒng)籌協調。統(tǒng)一指導管理全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2.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全校國家獎學金評選管理工作。
3.各學院成立由學院黨總支書記、學生管理工作負責人、行政秘書、輔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國家獎學金評選領導小組,負責本院國家獎學金的評選工作。
4.各專業(yè)(班級)成立由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選小組,負責本專業(yè)(班級)的評選工作,學生代表必須經公開推選確定且公示無異議。
5.評選程序按照專業(yè)(班級)、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校的順序,自下而上逐級評選,最終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領導小組確定人選。
6.國家獎學金實行差額報送、等額評審,每年在評審文件或通知下發(fā)后,學生根據規(guī)定的國家獎學金的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請,并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通過各級評審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至省教育廳。
六、評選時間
國家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9-11月份,屆時以上級主管部門文件要求為準。
七、評選要求
1.可以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有正式學籍的二年級(含)以上的學生。
2.評選過程中,要廣泛宣傳,嚴格把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最優(yōu)原則,增加評選工作的透明度。
3.各學院、專業(yè)(班級)對申請者的資格要認真審查,防止弄虛作假,推薦人選先行在班級、學院公示后,再上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4.審查發(fā)現有弄虛作假的,教職工將按照學校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學生將取消其評選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八、國家獎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1.學校在收到上級部門批復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務處各司其職,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的財經法規(guī),對國家獎學金??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于最優(yōu)秀的學生。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九、附則
1.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